PG电子宏达电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

  新闻资讯     |      2024-04-20 18:23

  PG电子宏达电子: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核查意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或“保荐机构”)作为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达电子”或“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本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6月4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2021年6月23日2021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的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78号)的核准,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1,739,845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5.1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999,999,997.1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6,337,513.9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3,662,483.14元。该项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12月16日全部到位,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众会字(2021)第08854号)。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共使用募集资金59,587.48万元,其中:本年度投入使用8,957.08万元。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为42,640.17万元,其中:累计存款利息收支2,861.40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和使用,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分别于2018年11月、2021年6月、2023年12月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

  2021年12月,公司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就以公司、子公司成都宏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宏电”)为开户主体的募集资金存储专项账户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新华路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与《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均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严格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在履行各方监管协议进程中不存在问题。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详见附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投金额占比为50.92%,项目建设进度低于预计进度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前期进行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受到了社会环境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影响,公司所处行业的中下游需求尚未完全修复,项目进度不及预期,同时客户对产品的成本控制也有了更高的要求。2023年10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进行调整,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4年12月31日,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2022年1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19,868.33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22)第00017号);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年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19,868.33万元于2022年1月12日全部完成置换,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1月7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项目投资已完成,节余募集资金2.53万元(含利息收入),由于此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本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相关规定,该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目前公司已将节余募集资金合计 2.53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已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募投项目后续资金支付,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为42,640.17万元,其中:累计存款利息收支2,861.40万元,分别在交通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和工行新华路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在交通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结构性存款32,000.00万元,账户余额610.30万元,在工行新华路支行结构性存款10,000.00万元,账户余额29.87万元。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及确保资金安全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适时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满足保本要求的理财产品,其中闲置募集资金的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2,000万元,自有资金的使用额度不超过60,000万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公告编号:2022-050)。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在交通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购买理财产品“交通银行结构性存款”余额32,000.00万元,在工行新华路支行购买理财产品“工行结构性存款”余额10,000.00万元。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放、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相关信息,不存在违规情况。

  保荐代表人通过资料审阅、访谈沟通等多种方式,对宏达电子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核查。主要包括:查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对账单、大额募集资金支付凭证、中介机构相关报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相关公告、项目可行性报告等资料,与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沟通交流等。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宏达电子已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定期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约定,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PG电子,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向 是否已变更项目(含部分变更) 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 调整后投资总额(1) 本年度投入金额 截至期末累计投入金额(2)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3)=(2)/(1) 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 本年度实现的效益 是否达到预计效益 项目可行性是否发生重大变化

  未达到计划进度或预计收益的情况和原因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投金额占比为50.92%,项目建设进度低于预计进度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在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前期进行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但在项目实际建设过程中受到了社会环境和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影响,

  (分具体项目) 公司所处行业的中下游需求尚未完全修复,项目进度不及预期PG电子,同时客户对产品的成本控制也有了更高的要求。2023年10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进行调整,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4年12月31日,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调整情况 2023年10月24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在项目实施主体、投资总额和建设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对微波电子元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进行调整,将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调整至2024年12月31日,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延期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根据2022年1月6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19,868.33万元。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的鉴证报告》(众会字(2022)第00017号);独立董事出具了《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株洲宏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核查意见》。2021年度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金额19,868.33万元于2022年1月12日全部完成置换,详细情况请见公司于2022年1月7日披露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4)。

  项目实施出现募集资金结余的金额及原因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的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项目投资已完成,节余募集资金2.53万元(含利息收入),由于此项目节余募集资金低于500万元且低于本项目募集资金净额的5%,根据相关规定,该项目节余资金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事项无需提交董事会审议。目前公司已将节余募集资金合计2.53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已办理募集资金专户注销手续。

  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用途及去向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将用于募投项目后续资金支付,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实际余额为42,640.17万元,其中:累计存款利息收支 2,861.40万元,分别在交通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和工行新华路支行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PG电子。在交通银行株洲分行营业部结构性存款32,000.00万元,账户余额610.30万元,在工行新华路支行结构性存款10,000.00万元,账户余额29.8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