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G电子(中国)官方网站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现金股利的分配,不进行股票股利的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1,622,798.52元,年初未分配利润80,689,791.56元,年末未分配利润即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9,066,993.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公司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现金股利的分配,不进行股票股利的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报告期,公司所属行业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主营业务为废电的回收与拆解处理和产业园区固体废弃物一体化处置。通过处理废电获取国家补贴是废电拆解处理行业企业的重要收入来源。产业园区固体废弃物一体化处置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细分行业,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的企业有一定的准入门槛,回收、处置相关废弃物时需支付一定量的资金。行业内企业运营流动资金需求普遍较大。
目前,公司处于业务发展阶段的成熟期,为了进一步提高生产工艺技术装备水平,扩大生产规模,提升资源产出率,提高运营效益,需要对生产线进行升级改造。公司目前正在实施已经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进行废电产线的扩能升级改造、补充流动资金。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案实施后发行。相关方案实施前,主承销商不得承销上市公司发行的证券。”如公司实施2023年度利润分配,则在利润分配完成前,公司不能进行股票发行,不利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实施相关工作的推进。
2023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6,183,546.50元,年初未分配利润1,670,017,608.24元,年末未分配利润1,726,145,513.56元。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1,622,798.52元,年初未分配利润80,689,791.56元,年末未分配利润即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9,066,993.04元。2024年公司将对生产线进行扩能升级改造,对资金的需求相对较大。现阶段,主要受废电处理基金补贴兑付的时间尚不确定、周期较长的影响,公司应收账款占总资产的比例持续居高不下,公司流动资金持续紧缺,为了有效缓解运营资金紧缺问题,公司正在进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资金项目。
公司2023年度未分配利润将转入下一年度,用于支持生产经营发展、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力度、拓展新业务领域和以后年度利润分配。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积极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成果,在资金紧缺局面相对缓解、具备分红条件的基础上积极实施现金股利分配。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和资金需求安排,符合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预案,并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即:不进行现金股利的分配,不进行股票股利的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3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51,622,798.52元,年初未分配利润80,689,791.56元,年末未分配利润即可供股东分配利润29,066,993.0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综合公司经营和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现金股利的分配,不进行股票股利的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所属行业为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主营业务为废电的回收与拆解处理和产业园区固体废弃物一体化处置。
国家政策加大引导产业发展向绿色加速前进,并以全面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为目标,随着《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和新《固废法》对固体废物处置全过程提出的更高防治要求,固体废物进口管制持续收紧,我国固体废物进口的品种与数量大幅度减少,国内市场对国内自产废电大宗拆解物的需求增加,加强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管理将成为重要课题;在国家发布多项政策大力促进固体废物处置行业发展的背景下,国内固体废物无害化、资源化利用水平提高,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行业发展总体向好。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器电子产品生产国和消费国,废电产生量大,且报废量逐年提高,《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的出台旨在激发市场消费活力,优化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促进家电更新消费,而新《固废法》则明确了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求和规定了废电的关联和处置要求,进一步促进废电回收利用行业的健康发展。
2021年3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外发布,提出“十四五”期间要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进废物循环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处置。加强大宗固废综合利用、加强废旧物品回收设施规划建设。大力发展绿色经济,壮大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绿色建设、绿色服务等产业,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服务模式。实施有利于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政策、创新完善自然资源、污水垃圾处理等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国家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强化了构建循环经济和绿色经济的重要性,将为固废处置、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从业企业带来良好发展契机。同时,相关领域的税收减免及价格形成机制的出台和实行,也将进一步推动市场规范化管理并使企业获益。
报告期内,根据国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的规定,国家对废电处理实行资格许可制度。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废电处理企业资格。国家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用于废电回收处理费用的补贴。中国是全球首个通过建立废电处理基金来实践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发展中国家,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进口电器电子产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缴纳义务。
原国家环境保护部公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3号)规定,申请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应当依法成立,符合本地区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发展规划的要求,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法人资格,并具备与其申请处理能力相适应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车间和场地、贮存场所、拆解处理设备及配套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污染防治设施等;具有与所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相适应的分拣、包装设备以及运输车辆、搬运设备、压缩打包设备、专用容器及中央监控设备、计量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理设备等;具有健全的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包括对不能完全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妥善利用或者处置方案,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等;具有相关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的专业技术人员。
按照2012年5月21日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国家对取得废电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按照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电数量给予定额补贴。
依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废电处理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处理企业),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电进行处理,可以申请基金补贴。给予基金补贴的处理企业名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
报告期,废弃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5类废电处理基金补贴标准:国家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21年3月22日印发《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号)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调整后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的标准。
截至本报告期末,国家有关部委局先后累计公布了五批废电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共计109家,后续没有新增企业,行业格局已经基本稳定。
在我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循环利用产业发展的近20年中,国家各部委通过政策管理、试点示范和科技创新等手段,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体系,产业发展方式从粗放低端逐步向中高端迈进,规范化处理能力大幅提升,非法拆解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遏制,行业劣币驱逐良币的逆淘汰现象得到明显扭转,整体处理技术和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回收处理率达世界先进水平。
2021年9月7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吸油烟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规范和指导了吸油烟机、电热水器、燃气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监视器、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等九类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拆解处理工作,并对企业厂区、贮存场地、处理场地、设备、人员作了具体要求;在环境管理与污染防治措施方面,《指南》从拆解产物管理、污染物排放PG电子、设备运行、环境应急、数据信息管理系统等方面做了具体规定;在资格许可方面,《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中针对所有列入目录的产品规定了许可要求,所有拟开展九类产品拆解处理的企业,均需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向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许可程序与“四机一脑”产品一致。我公司下属各生产类企业积极申请相关资质,努力扩大业务范围。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完善废旧产品设备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在落实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过程中锻造新的产业竞争优势。2023年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统筹节能降碳和回收利用加快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3〕178号)。其中的《家用电器更新升级和回收利用实施指南(2023年版)》中提到,到2025年,能效达到节能水平(能效2级)及以上的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高,在用空调、冰箱、洗衣机、电视、热水器、吸油烟机PG电子、燃气灶等主要家电中能效达到节能水平(能效2级)及以上的占比较2021年提高10个百分点,实现年节能量约1500万吨标准煤,年减排二氧化碳约2900万吨。废旧家电规范化回收处理率进一步提升,家电生产、销售、服务、回收、拆解等产业链循环更加顺畅,家电更新升级对扩大消费的支撑能力有效增强。规范废旧家电回收利用,加快促进产业链循环畅通。畅通废旧家电回收处置完善废旧家电回收设施网络布局,支持构建线上线下相融合,城市、街道、社区、家庭相贯通的回收体系。提升废旧家电拆解利用水平。加强废旧家电回收、分选拆解、处理等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应用,提高废旧家电回收利用自动化智能化水平。
2023年7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电子产品消费的若干措施》。其中提出,规范电子产品回收制度。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持续加强对二手电子产品收购企业的监督检查,相关情况及时向市场公开。加大对非法拆解电子产品、非法流通二手零配件的打击力度。废电处理行业秩序得以进一步规范。
2023年12月20日,国家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关于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显示,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前已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等规定尚未补贴的,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予以补贴。自2024年1月1日起新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不再执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政策。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
国家本次决定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制度进行改革,优化对行业的支持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停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后,由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继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优化支持方式,进一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
2024年3月7日,国务院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方案指出,到2027年,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再生材料在资源供给中的占比进一步提升;支持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推动再生资源加工利用企业集聚化、规模化发展,引导低效产能逐步退出。完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支持政策,研究扩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制度覆盖范围;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把符合条件的设备更新、循环利用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范围。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国内废电处理行业迎来历史性发展机遇。
为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财政部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起草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自2024年3月2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产业园区固体废弃物一体化处置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细分行业。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同时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因此,从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回收的企业有一定的准入门槛PG电子。
公司所属该行业从业企业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大型工业产废企业。通过与相关产业园区签订一体化服务协议,规模化回收处理产业园区大型工业企业所产生的固体废物,包括生产边角料、包装物和报废设备等,将普通废弃物如废旧有色金属、废钢铁、废塑料、废纸、废木头等通过分类、筛选后集中统一处理,为大型工业企业提供集废料收集、场地清理、货物运输在内的“一站式”服务,并供应具有大宗商品属性的再生原材料,实现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资源循环再生利用。
截止本报告披露之日,公司共下属13家子公司,其中:12家全资子公司,1家控股子公司。11家子(孙)公司主营废电的回收与拆解处理,1家子公司主营产业园区固体废弃物一体化处置,1家子公司主营废电的回收。
公司主营废电回收与拆解处理的下属企业共计11家,均依法取得国家废电处理资格,均入列国家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共同公布的废电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其中:6家子(孙)公司为第一批基金补贴企业,1家子公司为第二批基金补贴企业,3家子公司为第三批基金补贴企业,1家子公司为第四批基金补贴企业。
报告期,公司主营废电的回收与拆解处理的下属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有两部分,一是获取处理废电相应的基金补贴;二是通过回收废电进行拆解、分拣和部分深加工,将其中可用二次资源出售获取收入,主要产出物共6大类,包括:金属类(铜及其合金、铝及其合金、铁及其合金、贵金属等),塑料类(聚苯乙烯、聚丙烯、ABS塑料、酚醛塑料、聚氨酯等),液态废物(制冷剂、润滑油、废酸液等),玻璃类(屏玻璃、锥玻璃等),废弃零部件(阴极射线管、线圈、压缩机、电动机、电容器、线路板等),其他(玻璃纤维、电线电缆、冰箱保温材料、橡胶等);下游客户包括:改性塑料企业、玻璃加工企业、再生金属冶炼企业、危险废弃物处理企业等。
在采购端,公司经回收平台及网络回收进厂的废家电,以采购价格管理小组为主体,根据市场行情、政策法规变化、区域、库存情况、品种、型号、运输成本等多方面因素,制定采购价格。
在生产端,公司严格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拆解处理作业及生产管理指南(2015版)及废弃电器拆解审核工作指南(2019年版)处理工艺标准和要求,通过先进环保处理设备及科学工艺进行精细生产加工和绿色智能分选,分选废金属、废塑料、废玻璃类等可循环利用的再生资源,把回收的废家电变废为宝,实现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
在销售端,公司采取竞价销售模式,意向客户在现场进行看货验质的基础上,通过销售平台参与竞价并缴纳竞价保证金从而取得竞价资格。销售平台竞价操作遵循价高者得的原则,待客户中标后,双方签订中标通知书,客户须在规定期限内与公司签订货物销售合同,并按销售合同的内容履约及付款。对于未中标客户,公司在竞价结束后足额无息退还其竞价保证金。
公司主营产业园区固体废弃物一体化处置业务的子公司为环服公司。环服公司根据与供应商的合作约定,派业务人员驻扎在供应商现场,在现场进行废料的初步分拣,现场分拣出的废泡沫、废木头等直接销售给下游客户,其余废料拉回仓储地,做进一步的深度分拣处理。废料运抵环服公司资源综合利用区后,按照材料不同分送到不同的区域,生产人员按照操作规程对废料进行细化分拣;对于废钢铁、废有色金属,细化分拣后大部分直接销售给下游客户,其中的轻薄料经环服公司打包之后进行销售;对于废塑料,生产人员进行细化分拣后部分进行破碎,然后打包销售给下游客户;对于发泡料等废料,环服公司与当地环卫签订协议,交由当地环卫进行处理。
环服公司主要产出物为经细化分拣、深化加工后所取得的再生原材料,包括废有色金属、废钢铁、废塑料、废纸、废木等。
公司目前已建立覆盖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区域网络。其中,11家主营废电的回收与拆解处理的下属企业分布于黑龙江绥化、河北唐山、河南洛阳、山东临沂、湖北蕲春、江西南昌、四川内江、浙江衢州、广东清远、云南昆明、宁夏银川等地,已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完善、稳定和优质的废电回收网络,废电年拆解能力3,188万台,年拆解量占纳入废电处理基金补贴企业总拆解量的20%以上;主营产业园区固体废弃物一体化处置业务的环服公司主要服务大型工业产废企业,目前在重庆、山东、河北、广东、湖北、河南、浙江、贵州等地设有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所在省份及周边城市设有网点,服务对象涵盖家电、汽车、电子、化工、机械以及互联网等行业企业,现年回收处置各种产业园区固体废弃物约24万吨,环服公司创新产业废弃物标准化B2B管控运营模式,依托全国布局网点、全网络运营,对产业废弃物进行专业分选、加工、无害化处理,实现产业废弃物由大型产废企业到终端利废企业之间的高效衔接。
公司基地实行统一运营、统一管理,严格落实节能减排措施和清洁生产要求,防止二次污染;实施统一品牌策略,对各下属企业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销售,加强客户精细化管理;公司积极布局新业务领域,推进非基金产品拆解业务,探索土壤修复等环境综合治理业务。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10名股东情况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01亿元,营业成本发生31.36亿元,实现利润总额0.52亿元,实现净利润0.66亿元。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被担保人名称:黑龙江省中再生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称黑龙江公司)、唐山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北公司)、宁夏亿能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宁夏公司)、山东中绿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称山东公司)、中再生洛阳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南公司)、四川中再生资源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称四川公司)、湖北蕲春鑫丰废旧家电拆解有限公司(以下称湖北公司)、湖北丰鑫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称丰鑫公司)、江西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江西公司)、浙江蓝天废旧家电回收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浙江公司)、广东华清废旧电器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广东公司)、云南巨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云南公司)、中再生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称环服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等十三家下属企业。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为下属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下属企业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24亿元。
为满足公司及下属企业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需要,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2024年度拟为下属全资、控股企业申请银行授信并办理融资提供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18亿元人民币。
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为下属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担保事项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固体废物治理;电工仪器仪表销售;机械设备租赁;建筑材料销售;办公服务;承接档案服务外包;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轻质建筑材料制造;企业管理咨询;环保咨询服务;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危险废物经营。
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危险废物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塑料制品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金属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承接档案服务外包;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报废农业机械拆解;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废旧电子产品、轮胎、生活垃圾、固体废弃物及其他废旧物资的回收、加工、分拣、打包、利用、处置、销售;再生资源无害化加工处理、销售;环保技术引进、开发、推广;机电设备(不含小轿车)销售;进出口贸易;纸、金属材料、冶金设备及备品、备件销售;铝制品、各类塑料管材、管件、农用塑料制品的销售;复合轻集料、泡沫混凝土、保温材料的生产及销售;矿石(不含专控专营)、有色金属的销售;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承接档案服务外包;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风力发电机组销售活动;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⑷经营范围:废旧电子电器物品回收、拆解、处理及废旧物资回收、分拣整理;废旧塑料的消解和利用;销售自产产品(需许可证经营的须凭许可证经营)。
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环保咨询服务;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承接档案服务外包;办公服务;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再生资源销售;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物业管理;再生资源加工;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技术进出口;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建筑材料销售;承接档案服务外包;再生资源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子专用材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报废机动车拆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房地产开发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办公服务,金属材料销售,化肥销售,肥料销售,农业机械销售,五金产品零售,电线、电缆经营,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承接档案服务外包,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再生资源销售,再生资源加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高品质合成橡胶销售,轮胎销售,纸制品销售,金属制品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⑷经营范围:废旧物资回收、处理、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提供商务信息咨询服务、普通货物仓储、装卸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危险废物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有效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塑料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汽车零部件再制造,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承接档案服务外包,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住房租赁,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承接档案服务外包;办公服务;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池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机械设备销售;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资源循环利用服务技术咨询;环保咨询服务;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⑷经营范围: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的回收、拆解处理利用和再生资源利用及销售、有色金属制品及塑料贸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承接档案服务外包;办公服务;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固体废物治理;报废农业机械拆解;汽车零部件再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池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销售;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餐厨垃圾处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环保咨询服务;土壤环境污染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大气环境污染防治服务;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固体废物治理;再生资源销售;提供再生资源的技术开发、产品研发及技术推广;废旧物资回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废水、废气、噪声、土壤的检测及污染治理;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建设及运营;环保材料、环保再生产品、环保设备的生产与购销;环保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报废汽车回收(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销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木材、钢材、有色金属制品及有色金属压延加工产品、汽车零部件、重油(不含危险品)、铁精粉、金属材料、化纤原料及产品、塑料原料及制品、纸制品销售;设备租赁;房屋租赁;房地产开发(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普通货运(依法须经审批的经营项目,取得审批后方可从事经营);企业管理咨询;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品);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不得从事钢铁冶炼)。【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⒈黑龙江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末总资产为4.78亿元,总负债为2.4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0.31%,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41亿元,实现净利润946.05万元。
⒉河北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末总资产为7.58亿元,总负债为4.92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4.85%,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44亿元,实现净利润570.46万元。
⒊宁夏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末总资产为4.13亿元,总负债为2.5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0.74%,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72亿元,实现净利润1,238.71万元。
⒋山东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末总资产为10.52亿元,总负债为7.64亿元,资产负债率为72.66%,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05亿元,实现净利润1,270.64万元。
⒌河南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末总资产为7.52亿元,总负债为2.2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30.16%,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59亿元,实现净利润2,483.88万元。
⒍四川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末总资产为5.41亿元,总负债为3.20亿元,资产负债率为59.16%,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89亿元,实现净利润498.81万元。
⒎湖北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末总资产为4.41亿元,总负债为2.8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5.06%,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60亿元,实现净利润1,085.84万元。
⒏丰鑫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末总资产为1.34亿元,总负债为1.09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0.13%,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4.87亿元,实现净利润67.89万元。
⒐浙江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末总资产为5.94亿元,总负债为3.65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1.48%,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3.97亿元,实现净利润2,429.66万元。
⒑江西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末总资产为8.29亿元,总负债为5.0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1.22%,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31亿元,实现净利润1,470.81万元。
⒒广东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末总资产为7.09亿元,总负债为4.53亿元,资产负债率为63.87%,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4.71亿元,实现净利润1,749.34万元。
⒓云南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末总资产为1.64亿元,总负债为1.31亿元,资产负债率为80.02%,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1.14亿元,实现净利润20.57万元。
⒔环服公司经审计的2023年末总资产为2.36亿元,总负债为0.3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15.19%,2023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37亿元,实现净利润-1,623.18万元。
㈠对上述各主体之担保额度,可根据实际需求在上述总担保额度范围内进行调整,并在担保期限内可循环使用。如有新设全资、控股企业,可以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分配使用。
㈢办理上述总额度内担保协议项下相关业务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根据实际经营状况需要,在总额度内、有效期内办理业务的相关手续及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
㈣上述为下属企业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有效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至2025年第一次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董事会意见公司董事会认为:下属企业申请融资事项系其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为下属企业提供融资事项连带责任担保,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公司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余额为3.24亿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2023年度)经审计的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的12.44%,均为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除上述为下属公司提供的担保外,公司不存在对下属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于2024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鉴于公司2023年末母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9,066,993.04元,因公司处于定向增发股份实施阶段等原因,2023年度未实施利润分配,为加大投资者回报,分享经营成果,提振投资者持股信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如下:
在公司在当期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要求前提条件下,公司拟于2024年半年度结合未分配利润与当期业绩进行分红,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派发现金红利总金额不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
为简化分红程序,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控股股东中国再生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股东黑龙江省中再生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称黑龙江中再生)于2024年2月22日与北京新兴新睿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称新兴新睿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黑龙江中再生将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0,126,257股(占公司总股数2.17%)转让给新兴新睿有限合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2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增加一致行动人及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转让股份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06)。
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接新兴新睿有限合伙通知,其已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过户登记确认书,上述股份转让事宜已完成过户登记手续,过户日期为2024年4月26日。至此,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办理完成,黑龙江中再生暂未持有公司股份,新兴新睿有限合伙持股占比2.17%。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一致行动人之间内部构成和持股发生变化,本次权益变动前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的数量和比例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没有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中国再生资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在北京环球财讯中心B座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穆晓峰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书面记名投票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㈠公司2023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㈡公司2023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线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㈢在提出本意见前,公司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23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摘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㈠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得到了有效地执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
㈡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符合公司内部控制需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和资金需求安排,符合公司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本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3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2。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在符合当期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要求前提条件下,于2024年半年度结合未分配利润与当期业绩进行现金分红,有利于加大投资者回报,分享经营成果,提振投资者持股信心,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年修订)》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
本议案内容详见与本公告同日公司刊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中期分红安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024。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真实的反映公司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对报告审核过程中,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工作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